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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:交通部觀光局╱更新日期:2010/8/16 下午 02:28:30
交通部觀光局為釐清旅館業與消費者訂房之權利義務關係,而訂定之「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」。該契約範本重要規定如下:一、該契約範本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向業者訂房3間(含)以下者,如消費者持有飯店商品(服務)禮券,或透過旅行業或其他經營者訂房業務之業者代為訂房時,均不適用。二、由消費者及業者自行議定是否收受定金,定金之金額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%。三、消費者解約時,如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、10至13日前、7至9日前、4至6日前、2至3日前、1日前到達者,依序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之100%、70%、50%、40%、30%、20%,但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已付定金全部不得請求退還。四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之事由,致該契約無法履行時,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。該契約範本已公告在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(消保事項專區)歡迎查閱,請本市旅館業者接受消費者訂房前應詳細告知各旅館之訂房須知,讓旅客了解訂房相關規定,特別對於定金之收取,要根據新頒布規定接受訂房。台南市政府會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規定,針對旅館業者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查察,保障消費者之消費安全,如發生有損害權益或發生消費爭議時,消費者均可撥打「1950」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所在縣(市)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或申訴,或直接向所在縣(市)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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